第72551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爱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螺蛳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爱公司对被异议人螺蛳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516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墨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272790号、第5072074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OPENAI SYMBOL”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及含有该标识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异议人“OPENAI SYMBOL”美术作品设计方式较为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已在先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该图形标识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1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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