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28173号“露思卷SIS CH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华市思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棋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飒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华市思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飒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28173号“露思卷SIS CH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思卷SIS CHEN”指定使用在第26类“发辫;接发片;发束;假发套;男子假发;假胡须;假发;人类的头发;假髭;遮秃假发”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名称直接反映了产品的特征,不具有商标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露思卷SIS CHEN”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标识作用,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8173号“露思卷SIS CH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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