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5695号“金婺山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婺城区小东家庭农场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婺城区小东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35695号“金婺山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婺山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西米;大豆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746856号“山农”、第5661753号、第10549916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5695号“金婺山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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