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8982号“小旅馆哈吉 斯斯主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汀雅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郴州汀雅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98982号“小旅馆哈吉 斯斯主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旅馆哈吉 斯斯主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153301号“哈吉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带有很多大的扁平口袋的束腰带的长夹克;皮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8982号“小旅馆哈吉 斯斯主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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