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3170号“圎火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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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玉娟
异议人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玉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643170号“圎火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圎火王”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燃气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水管龙头;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消毒碗柜;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6119号“火王”商标、第12478908号“火王HION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灯;电炉灶;烤炉;灶环;冰柜;蓄热器;水供暖装置;澡盆;消毒碗柜;电暖器;气体引燃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火王”,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3170号“圎火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