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69799号“JCLOUD HEALTHC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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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铂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铂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269799号“JCLOUD HEALTH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CLOUD HEALTHCARE”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按摩凝胶;中药材;贴剂;医用棉签;无菌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66903号“JD CLOUD”、第11130952号“JCLOU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5类“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649484号“JDHEALTH”、第69200309号“JD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17544981号“JD”、第26046861号“JD.COM”、第12503968号“京东 JD.COM”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69799号“JCLOUD HEALTH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