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87997号“斌龙BIN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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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昌斌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昌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0287997号“斌龙BIN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斌龙BIN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罩面漆和底漆上浆料;工业用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第19872944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防水垢剂”、第17类“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龙牌”、“龙牌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87997号“斌龙BIN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