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9526号“铂丽亚”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波利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铂丽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利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铂丽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49526号“铂丽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铂丽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68840号“BOLIA.COM”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9933号、第919933H号“BOLI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画框”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中文和英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52118号“珀利亚”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镜子;画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镜子(玻璃镜);展示板;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9526号“铂丽亚”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镜子(玻璃镜);展示板;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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