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1356号“J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锦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锦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41356号“J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清洁用吸尘装置;废弃食物处理机;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40865号“JD+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4036224号“JD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种子发芽器;真空吸尘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域名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1356号“J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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