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71653号“帝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科思亿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科思亿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71653号“帝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森”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钉子;金属锁(非电)”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33841号“蒂森克虏伯”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650号“蒂森克虏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可移动建筑物;金属制的脚手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1653号“帝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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