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51628号“正盒一只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道聪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道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51628号“正盒一只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盒一只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6937号“一只鱼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睡衣裤;鞋;帽”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934413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裤;运动套装;休闲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1628号“正盒一只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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