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2739号“AB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贝特层压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沈志平
  异议人阿贝特层压板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志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52739号“AB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E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门;木制家具隔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17136号“ABET”、第32117135号“ABET LAMINAT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半加工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2739号“AB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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