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9251号“包租婆乐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宁云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康电器(乐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宁云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康电器(乐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79251号“包租婆乐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包租婆乐电”指定使用于第9类“量具;计量仪表;无线电测向仪”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 “包租婆”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包租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量具;计量仪表;无线电测向仪”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已知晓其“包租婆”商标。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9251号“包租婆乐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