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5924号“唐记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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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晓芸
委托代理人:淮安琦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淮中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晓芸对被异议人江苏淮中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85924号“唐记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记臭”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所获荣誉、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信息、媒体报道、营业执照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先经营“唐记臭干”餐饮店,将“唐记臭干”作为商标在外卖等服务上使用,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江苏省淮安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行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5924号“唐记臭”商标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