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54325号“少华街米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泉山区少华街快餐厅
  委托代理人:徐州淮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京
  异议人泉山区少华街快餐厅对被异议人周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354325号“少华街米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少华街米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烹饪用嫩肉剂;糖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55768号“少华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糕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54325号“少华街米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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