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33796号“山海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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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雨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海推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33796号“山海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海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078号、第5649247号“山推”、第15839885号“推山”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推土机;铲运机”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第382078号“山推”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3796号“山海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