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90290号“MASEI RATI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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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4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绍朋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你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莎拉蒂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诸绍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890290号“MASEI RATI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SEI RATI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5731号“玛莎拉蒂”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帽;围巾”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62140号“MASERATI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66753号、第1514193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装裤;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和图形部分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车辆”商品上的第4965728号“玛莎拉蒂”、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5124号“MASERATI及图”、第814851号“图形”商标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0290号“MASEI RATI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