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95701号“帕玛强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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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帕玛强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法国开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先行(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帕玛强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开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95701号“帕玛强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帕玛强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08693号“帕玛强尼”、第8634064号“PARMIGIANI”、第13156114号“PARMIGIANI FLEURIE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宝石;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上的第6708693号“帕玛强尼”、第8634064号“PARMIGIANI”、第13156114号“PARMIGIANI FLEURIER”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然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包括“玉兰油”、“巴宝莉”、“MIUMIU”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并已被我局不予注册,且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5701号“帕玛强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