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2648号“雪山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肇庆四会沙糖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飞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居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东肇庆四会沙糖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居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72648号“雪山臣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山臣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1026号“雪山”、第5775774号“雪山果吧XUESHANGUOB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雪山”,双方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2648号“雪山臣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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