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656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飞昂创新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飞昂创新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4656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5911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656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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