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7025号“美央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央美术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兴
  异议人中央美术学院对被异议人王建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97025号“美央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央央”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热敏纸;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纸制或塑料制手提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包装用塑料膜;文具或家用胶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95360号“央美”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绘画和书法用纸;纸制杯垫;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纸制小雕像;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订书机;办公用夹;墨汁;印章(印);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仪器;绘画材料;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被异议商标可被认读为“央央美”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7025号“美央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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