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4526号“燃益冠RANYIGU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盼盼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盼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64526号“燃益冠RANYIG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燃益冠RANYIG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材;人用药;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宠物尿布;牙齿修复材料;药枕;营养补充剂;除草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6144号“冠益乳”、第12784181号“冠益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酸奶;牛奶制品;牛奶”、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4421号“冠益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4526号“燃益冠RANYIGUAN及图”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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