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4215号“WAHL PROFESSION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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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1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异议人:淦相荣
异议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对被异议人淦相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24215号“WAHL PROFESSION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HL PROFESSION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工作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072号、第14003711号“WAHL”,第23024561号“WAHL THE BRAND USED BY PROFESSIONAL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其品牌介绍、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4215号“WAHL PROFESSION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