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3625号“膜娜丽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圣九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圣九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63625号“膜娜丽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膜娜丽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车身调校;轮胎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6529号、第59048573号“蒙娜丽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锅炉清洁和修理;橡胶轮胎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轮胎修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车身调校”等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3625号“膜娜丽莎”商标在“轮胎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