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67823号“红马普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灵玛普创数字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灵玛普创数字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67823号“红马普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马普创”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4537号“红马”、第974531号“RED HORS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32类商品上的“红马”、“RED HORSE”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7823号“红马普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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