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4504号“名集慕斯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淄博同善德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博同善德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4504号“名集慕斯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集慕斯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人事管理咨询;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79833号“斯慕”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3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4504号“名集慕斯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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