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635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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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市福达啄木鸟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甬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张开花
异议人宁波市福达啄木鸟刀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开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38635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8类“扳手(手工具);磨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6384号“ZHUOMUNI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刮胡刀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635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