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0141号“三皇里晞岸酒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0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三凰里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三凰里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00141号“三皇里晞岸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皇里晞岸酒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托儿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37165A号“希岸•轻雅酒店”、第14837229A号“希岸酒店”、第27538323号“希岸公馆”、第30953699号“希岸轻雅酒店BY XAN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吧服务;会议室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除“托儿所服务;宠物旅馆服务”之外的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管理合同及房权证复印件、被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页、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与异议人签订过酒店管理合同,对异议人“希岸酒店”明确知晓,不仅未对异议人在先商标合理避让,还在与异议人主营业务具有紧密关联的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上反复申请注册了“希岸酒店”“三皇里西希酒店”等多件与异议人商标近似的商标,难谓善意。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0141号“三皇里晞岸酒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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