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0714号“RAINBOW T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市彩红唐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市彩红唐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90714号“RAINBOW 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AINBOW T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91035号、第62478072号“RAINBOW”和在先申请的第68143146号“彩虹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糖果;茶;咖啡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汉字对应外文“RAINBOW”,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0714号“RAINBOW T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