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6204号“强隆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桐乡市强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强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桐乡市强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强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6204号“强隆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强隆盛”指定使用于第7类“纺织机;自动售货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74106A号、第42291113A号“强隆”、第5484329号“强盛QIANGSHE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纺织机;自动售货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强隆”和“强盛”,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6204号“强隆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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