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2945号“淳开心CHUNKAIX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诗颖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诗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42945号“淳开心CHUNKAI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淳开心CHUNKAIX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81号“开心分享桶及图”、第28658976号、第37002903号“开心”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第29类“肉脯”、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82号“开心”、第56058136号“开心Q熊”、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谷类制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开心”,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2945号“淳开心CHUNKAIX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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