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14479号“鹿溪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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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泸溪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双流川江富民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泸溪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双流川江富民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14479号“鹿溪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鹿溪河”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包;烹饪用嫩肉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39827号“泸溪河 LUXIHE TAOSU”、第63291999号“沪溪河”、第11074243号“泸溪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食用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14479号“鹿溪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