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28295号“人之秘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壹碗茶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壹碗茶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28295号“人之秘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之秘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铋制剂;抗糖尿病制剂;性高潮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66333号“大观秘钥”、第37949496号“密钥”、第51353083号“上善密钥”、第38221897号“密钥优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袋;人用药;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铋制剂;抗糖尿病制剂;性高潮霜;抗真菌制剂;阴道润滑剂;治疗勃起功能障碍药物;医用艾草;生育力增强制剂;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艾灸疗法用艾条;性兴奋用凝胶;止痒凝胶;阴道抗真菌剂;增强男性功能的草药胶囊;糖尿病人用的医用带果肉果汁饮料;艾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的“秘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秘钥”“密钥”在文字构成上相同或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8295号“人之秘钥”商标在“药用铋制剂;抗糖尿病制剂;性高潮霜;抗真菌制剂;阴道润滑剂;治疗勃起功能障碍药物;医用艾草;生育力增强制剂;糖尿病人食用的面包;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刺激用凝胶;艾灸疗法用艾条;性兴奋用凝胶;止痒凝胶;阴道抗真菌剂;增强男性功能的草药胶囊;糖尿病人用的医用带果肉果汁饮料;艾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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