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7839号“孙记黑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小虎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亭亭
  异议人王小虎对被异议人孙亭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37839号“孙记黑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孙记黑皮”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40150号“摆香黑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食宿服务”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7839号“孙记黑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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