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8824号“鲤中高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易高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易高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8824号“鲤中高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鲤中高德”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水下修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47092号“高德”、第60079926号“高德图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9460217号“高德地图AMAP.COM及图”、第18046098号“高德地图AMAP.COM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鲤中高德”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且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8824号“鲤中高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