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8339号“海蓝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朋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48339号“海蓝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蓝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45562号“海蓝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8339号“海蓝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