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5417号“零起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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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3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原享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原享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95417号“零起跑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起跑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羽毛球拍;钓鱼钩;钓鱼线;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18673号“零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护膝(体育用品);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灯、蜡烛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25398号“零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狩猎用哨子;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护膝(体育用品);轮滑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5417号“零起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