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753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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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3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芦佳仁智网络鞋店
异议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芦佳仁智网络鞋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2753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8915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体操服;睡眠用眼罩;长皮毛围巾(披肩)”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0935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婚纱;睡眠用眼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535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