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4688号“嘉宝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荣明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荣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4688号“嘉宝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宝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源插座;人脸识别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1387号、第22248570号、第10505718号“嘉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44类“提供与婴儿、幼儿及孕妇有关的食品咨询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第1431387号和第260247号“嘉宝”商标、第11851652号和第261203号“GERBER”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4688号“嘉宝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