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93566号“SUPERKYN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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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球健康倡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球健康倡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93566号“SUPERKY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ERKYND”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56268号“勇闯天涯SUPERX”商标、第36792608号“SUPERX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姜汁啤酒;啤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3566号“SUPERKYN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