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4244号“LI QUAN Q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5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侑嘉知识产权顾问中心
  被异议人:张德夕
  异议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德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4244号“LI QUAN 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 QUAN QI”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3379号“漓泉”商标,第627503号、第627504号“漓泉LIQ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漓泉”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4244号“LI QUAN Q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