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8045号“优益爽”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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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5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二: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爽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28045号“优益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益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
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的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199号“优益 C”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已被撤销,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31156号“优益小 C”、第9031154号“优益小 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用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乳糖”、第30类“冰淇淋;天然或人造冰;食用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5719号、第10160583号“优益C”、第4636145号“优益及图”、第4204473号“优益YOUYI及图”、第3999410号“优益聪”、第13589192号“优益C及图”、第10160584号“优益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乳清;牛奶制品”、第30类“冰砖;冰茶;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佐餐饮用水;锂盐矿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软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优益”,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优益 C”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55719号、第10160583号、第13589191号、第36147490号“优益 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佐餐饮用水;锂盐矿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软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优益”,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8045号“优益爽”商标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佐餐饮用水;锂盐矿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软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