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057074号“嘉格纳JAGEN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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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格纳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顾圣杰
异议人麦格纳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顾圣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057074号“嘉格纳JAGEN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格纳JAGEN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LED灯具;灯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1720号“麦格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通风装置(空气调节)”。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57074号“嘉格纳JAGEN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