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35781号“臻矿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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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迪
异议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王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35781号“臻矿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矿力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海鲜;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6698号、第69040810号“宝矿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第3251480号“宝矿力”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5781号“臻矿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