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81645号“COBB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代角
  异议人卡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代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81645号“COB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BBE”指定使用在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饮用纯净水;苏打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80571号“COBBE及图”、第44830809号、第44391015号“COBB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量具;霓虹灯广告牌”、第21类“瓷器装饰品;电动牙刷;牙刷”、第30类“发酵剂;烹饪用小苏打;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1645号“COBB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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