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3416号“罗洁 LUOJI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云飞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云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83416号“罗洁 LUOJ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洁 LUOJIE”指定使用于第24类“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43802号“LUOLAI”、第17357795号“LUOLAI HOME”、第16943019号“罗莱家纺 LUOLAI”、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及第3911441号“罗莱家纺 LUO LAI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床单;床罩;被子”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被子;蚕丝被;毯子;羽绒被;床单和枕套;褥垫套;蚊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及第3911441号“罗莱家纺 LUO LAI HOME TEXTILE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3416号“罗洁 LUOJIE”商标在“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被子;蚕丝被;毯子;羽绒被;床单和枕套;褥垫套;蚊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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