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2239号“云游火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圣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圣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2239号“云游火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游火龙”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37794号“火龙神殿”、第31674907号“火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培训”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00250号“冰雪火龙”、第65700072号“火龙霸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2239号“云游火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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