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01136号“魔龙岭传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森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森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01136号“魔龙岭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龙岭传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并举办计算机游戏竞赛;图书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414161号“热血传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培训”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1136号“魔龙岭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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