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34044号“今祥缘JINXIANGY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妍范莉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妍范莉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34044号“今祥缘JINXIA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祥缘JINXIANGYUAN”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表袋(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0097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42211255号“今世缘”商标、第18424898号“今世缘喜庆+”商标、第22108954号“今世缘喜庆家”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4044号“今祥缘JINXIANG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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