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3946号“神州梦佳亲韵”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明
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73946号“神州梦佳亲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州梦佳亲韵”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689919号“神州”、第30978454号“神州车”、第29632008号“神州智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商品包装;汽车运输;停车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带锁储物柜出租;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神州”,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神州”“神州租车”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3946号“神州梦佳亲韵”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商品包装;汽车运输;停车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带锁储物柜出租;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